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时间:2015-09-09浏览量:167

DYCR-2015-014002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东建字〔2015〕255号

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
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
各县区(市属开发区、示范区)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(以下统称建设工程)招标投标管理工作,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,打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,根据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249号)和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建市〔2014〕118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    一、建设工程的勘察、设计达到国家、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。
    二、建设工程的桩基(专业)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施工一并招标发包。因投资计划或工期安排,确需单独招标的,应符合建设施工招标的条件。
    三、建设工程的配套工程可与建设工程施工一并招标发包,但必须符合相关招标条件。
    四、认真执行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》(鲁建发〔2014〕5号)。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、合理低价法、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。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(或招标控制价)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,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、合理低价法、合理区间法等。
    五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,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。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规定,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(最高投标限价)。
    六、施工总承包招标,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%,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。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设定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,施工招标发布招标控制价时,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要单独列明。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,不得设置暂估价,否则视为肢解发包。
    七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。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进行考核,实行评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。记分周期为12个月,自评标专家取得资格时间起算,最多记12分,期末清零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,严格按照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办法》(鲁建招字〔2015〕15号)的规定进行记分及处理。
    八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供业绩的,按照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    九、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。2012年12月12日发布的《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投标业绩网上备案公示工作的通知》(东建字〔2012〕374号)同时废止。


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9月9日